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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昌艺术网讯)2014年2月17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通报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共同赔偿杨绛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此后杨季康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杨季康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于本案诉前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对相关书信著作权造成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对相关权利人造成隐私权的侵害,李国强的行为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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